安全隐患频繁出现、物业经理视而不见
安全隐患频繁出现、物业经理视而不见
----洛阳市润升高科大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4月6日下午4点左右,本网记者接到洛阳市的李先生的投诉电话称他的汽车在洛阳市润升高科大厦楼下停车位停放莫名其妙被砸了,希望记者给予采访报道。
(事发现场受损车辆)
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下午开车到洛阳市涧西区高新河洛路65号润升高科大厦4楼办事,李先生把驾驶的福特蒙迪欧致胜车(牌照豫CVV802)按照大厦物业所指定的停车区域规规矩矩的停放到指定车位,然后去4楼朋友办公室商谈业务,三点十五分左右李先生谈完事情下楼,正打算驱车去下一个地方与朋友见面。突然看到自己的车辆的玻璃天窗被砸的粉碎。便仔细勘察了现场情况,发现车天窗是被润升高科大厦楼上掉下来的玻璃瓷砖所砸碎。
(受损车辆)
随即,李先生便拨打110报警求助,几分钟后110民警赶到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110民警告诉李先生,这个现场之前已经多次发生过此类事情,具体他们怎么处理的我们也不清楚,你可以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沟通,看看物业公司有啥具体处理意见。
(外墙体多处脱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于是,110民警通知了物业公司一姓韩的经理。半小时后韩经理赶到事发地点,韩经理看了看现场,不以为然的说:“这种事情我们以前也发生过,都是自行解决,你们自己看着办吧”余音未落便扬长而去。
记者试图与洛阳润升高科大厦所管理的物业单位洛阳润鑫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小苹取得联系,但吴手机始终没有人接听。
随着建筑物使用期限的延续,建筑物外墙墙砖或者墙皮、悬挂的广告牌等脱落将是一个高频率发生的法律风险。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虽然无论是维保期内还是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公司都不是建筑物外墙的大中修的义务人,但物业公司却负有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截止记者发稿时,洛阳润鑫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小苹手机一直处于不接听状态。就此事本网将继续跟踪采访。来源:香港卫视经济新闻网http://hkstv.com.cn/quanguo/henan/109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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