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以贩养吸”,瘾君子获刑六个月
2021年05月17日 16:49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admin 点击:次
产经新闻网(孙芳)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5月14日,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奚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奚某某系某电视台聘用的节目主持人,台前衣着光鲜,台下却沾染了吸毒的恶习。为了能够满足自己吸毒的欲望,奚某某开始进行“以贩养吸”从一名“瘾君子”,变身成为一名贩毒者。从上家以每克130元购买大麻,再以每克150元再贩卖给他人。
根据线报,奚某某将于2020年3月30日进行毒品交易,购毒人张某某在2020年3月30日,延吉西至大连北的G8130次列车上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奚某某支付毒资2500元,并联系了交货的时间、地点。同年4月1日,奚某某和张某某正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奚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又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奚某某作出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
宣判后,奚某某认罪服判。其本人也表示悔不当初,自己年少时因某知名娱乐节目一曲成名,为的就是成为公众人物赚钱为父亲治病,但是年少多金的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误入歧途成了“瘾君子”,作为公众人物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希望用自己的错误警醒其他“瘾君子”。
目前,毒品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极大的危害。此案的公开审理、宣判,是坚决惩治毒品犯罪的一个缩影。
有道是:舞台上衣着光鲜,舞台下以贩养吸。
小明星以身试法,瘾君子获刑半年。
忆往昔为座上客,现如今成阶下囚。
吸毒害人终不浅,贩毒更会陷囹圄。
法条援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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