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错了,借款合同并非一定因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而无效
法律离我们很远?法律也离我们很近!生活中,也许你认为根本不是事的事,有些时候确偏偏成为心头的事。
近日,衡阳市某中学的退休老教师奎某某牵着一个老年人急匆匆地来到笔者办公室,非常慌张的对笔者诉说:“上半年因为相信朋友,自己与老伴攒下来一辈子的积蓄共计30万元借给了他,当时还约定利息。如今得知这个朋友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而被提起了公诉,现在人找也找不到,就能当时出具担保的第三人也说他的担保行为无效而不承担偿还责任,请问这样的说法是否合法?担保人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向其解答说,“奎老,首先,您的朋友虽然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公诉,但您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有合同法所规定无效条款的情形,您们两人的借款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对于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不能因为借款人涉嫌犯罪而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可见,奎老的借款行为并非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情形。另外该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许小军律师又说,第三人为单个借款债务提供担保,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侵犯刑事法律规范,故,奎老与其朋友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担保人依旧应该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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